谈谈民事检察的类案监督/饶善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01:10:14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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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监督,是区别于个案监督而言,就经常出现或多案存在的错误问题提出综合性的检察监督意见。民行检察的类案监督,多见于民事检察,这是因为行政检察受理案件很少,一般没有进行类案监督的必要。

一、 类案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偶尔采用,但没有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提出。近年来,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类案监督的方式使用的越来越多,这主要是因为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了进行类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看到了把类案监督作为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很有必要。

(一) 提高了监督效率

对法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包括执行监督,在不同的案件上出现相同的违法情形或者同一类型的错误,逐案一一启动监督程序,显然加大了工作的繁琐性,不利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而且会使法院产生老生常谈的感觉,麻痹放任,不易引起重视。把发生在不同案件的同一方面同一类型的问题予以归类,一次性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意见,比一案一监督而言,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强化了监督效果

类案监督产生的效果,是否好于个案的逐案监督,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以类案的形式启动监督程序,比个案分散逐案监督,更易引起法院的重视,进行认真纠错。也有利于法院查找问题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不仅如此,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类案监督,可以明示存在问题的普通性,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揭示出不能小视问题的存在。

二、类案监督的可行性

提到类案监督的可行性,并不是对类案监督予以理论上的深究,而主要是看法律规定是否允许、检察理论是否成立、司法实践是否适用。

(一) 法律的可行性

进行类案监督,就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来说,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发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为类案监督在方式上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最便于启动类案监督的方式,就是检察建议书。向法院发送综合性检察建议,是目前类案监督的主要形式。

(二)理论的可行性

从检察理论上对类案监督进行考量,就现阶段而言,民事检察的类案监督,也可算是新鲜事物,还没有发现明显有悖于检察理论的现象,但更多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论证,不断完善。

(三)实践的可行性

将多起案件存在的相同或类似问题汇总,一次性起动监督程序,实践已经证明是可行的,并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监督效果。因此,应当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方式不断予以完善,使类案监督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类案监督的操作方式

这里所要说的类案监督操作方式,是指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不包括其他的方式。发检察建议书进行类案监督,是目前的主要途径。

(一)逐案列明的方式

逐案列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把存在问题的每个案件都列举出来,其他格式内容与个案监督的检察建议一样,但在阐述中可以插入举例个案问题。这一方式直接明了,也使得比较容易接受。

(二)附件说明的方式

附件说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后面附上每个案件存在的问题或错误之处。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个案较多或需要说明的内容较长的类案监督,用附件说明的方法既可以保留建议书的严谨和醒目,又可以通过附件把问题一一列明。

(三)汇总分析的方式

汇总分析方式就是笼统提出存在问题或错误的某一方面,并以此提出建议,不一一列举个案问题。这一方式一般用于事前就个案问题口头进行过逐案沟通,或是屡屡出现的老问题,无需在检察建议书中将个案一一列举出来。

四、类案监督的存在问题

开展类案监督有其必要性,实践证明这一检察监督方式也是可行的,但也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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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道部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则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和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制订。
第2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通常均带有高压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3条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第4条 在跨越接触网的通信线、电力线、金属绳索及机车车辆的车顶等靠近接触网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条 新建的电气化铁路在接触网接电的十五天前,铁路局要把接电日期用书面通知铁路内外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告所属有关人员。从此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6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各单位必须组织所属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本安全规则,并按规定对有关职工每年进行考试。本规则也适用于临时到电气化铁路上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通过电气化铁路的乘务员、押运人员等)。对初到电气化铁路区段工作的有关工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规定考试
合格后,方准单独作业。
第7条 供电段的专业人员对于接触网的作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但对本规则内所规定的接触网工的工作,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8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作适当处理。

第二章 电气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
第9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所携带的物件(包括长杆、导线等)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
第10条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二米的建筑物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要遵照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领导人要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指出施工地点、施工所需时间,施工开始时间及作业特点。对于有计划的作业,申请书应于施工前两天提出。
2.只有在接到电力调度员许可停电施工的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指定的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之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时接触网工必须在场监护,在有关电气安全方面,施工领导人必须听从接触网工的指导。
3.施工结束,接触网工要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在安全地点之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已完了。在拆除临时接地线之后严禁再进行施工。
第11条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二米到四米的导线、支柱、房顶及其它设施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第12条 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均不准与之接触,要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触网工区或电力调度派人处理。在接触网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将该处加以防护,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导线接地处所十米以外。如接触网已断导线等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危及
行车安全时,则必须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防护处理。
第13条 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五米范围以内的金属结构上均须装设接地线。天桥及跨线桥靠近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栅网。
悬挂有接触网或与接触网相连的支柱及金属结构上,接地线已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支柱及金属结构的接地线,应由接触网工装设;当更换钢轨或进行养路工作需移设接地线时,应由接触网工或工务部门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

第三章 养路工作安全规定
第14条 在区间拆换钢轨或鱼尾板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如必须拆下时,要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2.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各安设一条横向连接线,连接线用截面不少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用夹子紧密接到轨底上。该连接线要在换轨完毕后方可拆除。
3.在更换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之前,除必须用横向连接线将被换钢轨相邻的轨条与相对的轨条连接以外,还要用连接线将轨道抗流变压器中间点与被换钢轨相对的钢轨连妥,并断开抗流变压器上的连接线后,才准更换。
4.当线路维修拉开钢轨调整轨隙时,要在拉开的轨缝间预先装设临时连接线,临时连接线的长度应使钢轨接头间可能拉开200毫米。
第15条 在站内拆换钢轨或鱼尾板时,其钢轨连接线的连接方法,尚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第16条 在通往牵引变电所的铁路专用线上换轨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牵引变电所的工作人员在场;在设置可靠的分路连接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由牵引变电所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17条 在抽换轨枕、找小坑、调整轨距等养路工作时,对于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连接线,要保持正常连接。
第18条 铺路机、铺轨机、铺碴机、架桥机、吊车等设备在通过电气化铁路之前,要检查各部分使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当在电气化铁路上运行或停留时,在吊车桁架上及吊车作业棚内和司机室内,均不得有人停留。如司机室内必须留人作业时,其司机室的天窗须关闭加锁。
第19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使用铺路机、铺轨机、铺碴机、架桥机及吊车等设备时,如其作业范围不越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而工作人员(包括其动作范围)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保持在二米以上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要有接触网工的监护;当不能合乎上述条件时,应停电作业,
并按本规则第10条办理。
第20条 若养路机械在使用中有可能撞坏接地线,或者养路工作需拆开接地线时,施工领导人要事先向电力调度员报告取得同意,可暂拆除接地线,并在作业结束后将其装好。
拆除接地线时,应尽量使用临时接线,以代替该地线的工作,临时接线的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当量截面。上述拆装接地线的工作要由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工务人员进行。
第21条 电气化铁路附近开山放炮,可能损伤供电设备和影响供电行车安全时,要与供电段商定,以防损伤设备,危及人身安全。

第四章 装卸作业和押运人员安全规定
第22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进行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业。
第23条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各车站指定的装卸货物线、给水线和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触网上均设有分段绝缘器和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平时要经常处于合闸状态。
装卸作业时,必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安全区域内停电进行。作业结束,值班员确认所有人员已离开危险区域,方准合上隔离开关送电。
在上述装卸线的分段绝缘器内侧二米处埋设安全作业标志(附图略),在标志外方或非指定带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登上车顶作业。安全作业标志,在既有电化线路上由使用单位,在新建电化线路上由电化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制作设置。
第24条 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
1.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有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由车站助理值班员、作业员、站务员、装卸员、机车司机、给水工等担任;监护人员由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担任。上述人员由车务、(车站)机务、水电段与供电段共同负责组织训练,考试合格后由供电段发
给隔离开关操作证,才能担任工作。
2.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必须穿戴好规定的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其传动装置正常,接地线良好,方准按程序操作。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操作过程中人体各部不得与支柱及其构件相接触。当雷电来临和雷电时间,禁止操作隔离开关

3.当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值班员应立即要求电力调度派人检修,如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在修好之前,不得进行操作,并严禁擅自攀登支柱自行修理。绝缘靴和绝缘手套,要存放于阴凉干燥、不落灰尘的容器内,每六个月由各站、段送供电段检查和试验一次。

每次使用前后,用干布擦净,使用前进行简略漏气试验。如发现有裂损等异状时,要及时要求电力调度派人检查处理。
第25条 押运、随车装卸、通勤通学等人员,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内,禁止搭乘机车的煤水车及坐在车顶上与装载的货物上。机车司机、运转车长和连结员,除作好宣传工作之外,当列车驶近电气化区段前,要进行彻底检查,并将上述人员安置于守车或棚车及安全的车辆里。当列车驶
近电气化区段前,尚须注意货物装载状态,要设法排除超出限界的树枝、棒竿等,坚固飘动的篷布,关闭油槽车顶上盖等。

第五章 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安全规定
第26条 当区间或站内(包括机车整备线、上水线、装卸线)接触网停电接地时,不得向该区间或站内接发电力机引的列车;司机如发现不符合此项规定时,要立即停车和降下受电弓。
第27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调车时,禁止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禁止登上敞车和棚车)行走或使用手制动;敞车、平板车上使用手制动机时,不准踏在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

第六章 机车车辆作业安全规定
第28条 在接触网没有停电并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蒸汽机车的锅炉上、司机棚上和煤水车上,以及到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和车辆的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
第29条 蒸汽机车上的火钩、火扒和铁锹均要安放在固定地点,不得放在煤水车及其煤炭上面。
在内燃、蒸汽机车可以攀登到车顶的梯子和通往走台板的前门等处,均应明显地涂有“接触网有电,禁止攀登”的警告标语。
禁止使用软管润煤和使用煤尺测量存煤量。
蒸汽机车上水时,必须在指定的线路上接触网停电并接地后进行。
第30条 电气化铁路上的各种车辆,当接触网停电并接地以前,禁止进行下列作业:
1.攀登到车顶上,或在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如检查车顶设备、上水、上冰等);
2.开闭罐车和保温车的注口(盖),或在这些注口处进行任何工作;
3.使用胶皮软管冲刷机车车辆上部。

第七章 通信、信号、电力设备维修安全规定
第31条 通信设备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下长途通信电缆的维护:
(1)切割地下埋设的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之前,要将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铺设干燥的橡皮绝缘垫或穿高压绝缘靴。务须保证坑内工作人员对地有良好的绝缘。
(2)电缆芯线发生故障,需在区段上进行工作时,要把区段两端的接线盒上故障芯线的U型插头拔掉,同时挂上表示牌写明:“正在作业,不要接入”的字样。
2.长途机械室的维修:
(1)引入长途机械室的电缆要装有绝缘套管,以使引进长途机械室的电缆外皮与电缆线路部分的外皮隔离。
(2)长途机械室的引入架、电缆箱、电缆盒要对地绝缘。长途机械室内的其他通信机架均要接地。
(3)凡与电缆线路导线直接连结的插塞均要有绝缘把手,室内配线与外线连接部分要用耐压1000伏以上的绝缘线,与线路导线直接的继电器与绝缘变压器等设备要装设外罩。绝缘变压器机械侧线圈的中性点要接电缆外皮。检查上述设备时,要与外线断开,地面上要铺设橡皮绝缘
垫或木地板。
第32条 信号设备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继电器箱、架和控制台时,必须确认继电器箱、架等设备接地良好,并要穿绝缘胶鞋和站在橡皮绝缘垫上进行工作。
2.检查轨道电路时,当轨道绝缘变压器与抗流变压器连续的低压线圈断开之前,禁止切断其高压线圈回路。
3.在更换双轨条轨道电路中的抗流变压器或该抗流变压器上的牵引连接线时,当两条钢轨与相邻轨道电路的抗流变压器的中间点予以连接之前,禁止从钢轨切断抗流变压器的任何一侧。
4.在更换双轨条轨道电路相邻两轨道抗流变压器的中间点连接线或原轨条牵引连接线时,当两个抗流变压器的中间点连接线或通牵引电流的单轨条牵引连接线事先连妥之前,禁止切断原有连接线。
5.在更换绝缘节时,在双轨条轨道电路中禁止断开接向轨道抗流变压器连接线中任何一侧或两个抗流变压器中间点之连线;在单轨条轨道电路中,禁止断开相邻两轨道电路之牵引连接线以及平行轨道的牵引轨条之间的连接线。
6.整修电缆时,要首先确认电缆外皮接地良好,与继电器箱、架的铁壳连接坚固,同一电缆沟内数条电缆外皮焊接线完好之后,方准开始工作。
第33条 电力设备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需要攀登接触网支柱的电力检修时,要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作业。
2.在检修电力高低压线路时,要将线路两端断开电源,并在工作区域两端予以封线接地。
3.新架或更换架空线路的导线时,要每隔一公里将导线实行封线接地。
4.在隧道内悬挂的电缆上工作时,其两端须装良好的接地线。

第八章 电气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
第34条 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或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四米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若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二米以上者,可不停电。
2.距接触网超过四米的燃着物体,可以不停电用水浇,但必须特别注意使水流不向接触网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二米以上。

第九章 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
第35条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和兽力车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算起,下同)不得超过四点五米和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四点五米的货物可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倒装。
2.在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通过道口时严禁坐人;待车辆驶过道口后,再行上车乘坐。
3.当行人持有木棒、竹杆、彩旗和皮鞭等高长物件,过道口走近接触网下,不准高举挥动,须使物件保持水平状态走过道口。
供电段要将本条规定内容制成提示牌,固定在道口两面限界门的右侧门框上。



1979年4月26日

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津监[2009]110号


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流程,促进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切实把账户管理工作做深做实,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文件要求,我办研究制定了《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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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驻津监[2009]110号附件.doc

附件: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流程,促进各单位切实把账户管理工作做深做实,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是指办公地址坐落在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基层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基层单位,以及与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制度。
第四条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具体负责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包括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第五条 专员办履行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银行账户监管工作。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加强数据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电子数据的准确、完整、有效。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驻津中央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统一办理本单位及下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备案和年检申请手续。在津无二级预算单位的三级及以下基层预算单位由其在津最高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办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八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需报送的资料。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需正式行文,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需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和中央主管部门印章。经中央主管部门授权,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签,但需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
(三)《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电子版,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的扩展名为“.TXT”的两个电子文件。
(四)各类账户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⒈基本账户: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⒉基建账户:基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将不再审批基建账户,原已批复的基建账户应尽快撤消,并办理相关手续。
⒊收入汇缴账户: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⒋房改类账户: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批复文件。
⒌外汇类账户: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备案意见。
⒍党费工会账户:批准成立党团委和工会的文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地方总工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总工会签章)。
⒎其他审批类账户:财政部批准开户的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审批流程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审批类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资料,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资料,应视情况要求其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账户开立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二次复核。办公室对审核意见进行二次复核并签字。
(五)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和办公室复核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六)批复。对经办领导审定后同意开立的审批类银行账户,主管处应及时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须持《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要求在《办法》规定时间内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专员办受理银行账户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在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对于拖延不办的,专员办要予以督促。督促无效的,专员办可视情况收回《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并予以作废。
第十三条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对账户审批意见存有疑义时,应与专员办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专员办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作出审定后将结果通知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专员办。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备案
第十四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办理银行账户的新开立、变更和撤户备案。
第十五条 驻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办备案:
(一)银行账户新开立备案,包括审批类银行账户经核准并开立账户后的新开立备案,由财政部直接批准开立的零余额类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等的新开立备案,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备案类账户的新开立备案等。为通过POS机划款而开设的公务卡(单位卡)账户暂采取备案处理,但单位卡需与实有资金账户绑定,并严格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使用。
(二)银行账户变更备案,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延期变更以及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三)银行账户撤销备案,包括银行账户到期撤户,迁址撤户,单位注销撤户,换行撤户以及其他撤户。
第十六条 备案时间要求:
(一)新开立账户备案申请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二)变更账户备案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或知道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三)撤销账户备案应在银行撤户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可不提供备案表,但应提供变更的备案报告及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电子版,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的扩展名为“.TXT”的两个电子文件。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⒈新开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新开户备案):银行出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财政部批准开立零余额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文件,定期存单,贷款协议,授予开立保证金账户资格的文件等;
⒉变更账户证明材料(适用于变更备案):银行出具的《账号变更告知书》或变更证明,预算单位的变更公告等;
⒊撤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撤户备案):银行出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当期银行对账单和转出最后一笔资金的原始凭证等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备案流程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专员办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受理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备案类银行账户备案申请,并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齐的,应退回重新补报;对于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准予受理。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审核。经办人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处长复核。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申请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二次复核。办公室对审核意见进行二次复核并签字。
(五)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和办公室复核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六)备案。对经审核符合《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账户备案,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审核处理意见通知书》。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通知书要求,对备案合格的账户及时维护系统账户信息,对备案不合格的账户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年检
第十九条 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银行账户的年检资料报送专员办参加年检。
第二十条 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参加年检的银行账户包括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本单位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一)正式行文的年检申请报告,年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及汇总申报的下属单位该年度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上年度年检不合格账户的整改情况;
(二)《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盖公章);
(三)《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电子版,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的扩展名为“.TXT”的两个电子文件;
(四)中央预算单位200X年度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五)200X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年检申请中存在以下情况的书面说明:
⒈超出财政部财库[2002]48号和财库[2004]1号文件规定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
⒉未按规定报经我办批准开设的账户;
⒊擅自改变用途的账户;
⒋逾期使用的账户;
⒌出借、出租的账户;
⒍未按规定报备案的账户;
⒎存在其他有违规问题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年检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年检资料,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年检资料,视情况要求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年检账户,是否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等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资料和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查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审并签字。
(四)二次复核。办公室对审核意见进行二次复核并签字。
(五)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和办公室复核的账户年检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六)结论下发和问题整改。专员办根据审定的账户年检审查意见,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签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对于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责令和督促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员办应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完成上年度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年检结论下发等工作。6月1日前,专员办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经专员办审核同意,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本规程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及备案手续,同时将原《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送专员办在“备注”栏加盖“注销”印章。在开立新账户后,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并办理撤户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账户,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专员办提出延期申请,经专员办审核同意并下发批复文件后,应根据《办法》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账户延期变更备案手续,及时办理原账户的撤户备案和新账户的新开户备案;对经审核不同意延期的账户,应按时撤销。
第二十六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专员办每年在年检申报前(12月)和年检结束后(6月)对账户管理系统数据各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于发现的错误数据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实行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跟踪问效制度,及时跟踪和监督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结合账户日常管理需要,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了解核实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规范管理情况。并于每年1月15前将上年银行账户管理年度总结及相关报表、截至上年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合规有效的账户信息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改变账户用途,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违反规定的,专员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及时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年检布置和资料报送工作,不得漏报瞒报账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执行和不执行账户年检。违反规定的,专员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专员办将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认真落实专员办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对于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而又拒不整改落实的,专员办将根据《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员办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关进行处罚,同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为驻津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为驻津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三)存在开户把关不严等违规行为的;
(四)不如实向专员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立、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账户管理存在重大违规问题或对违规行为拒不纠正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专员办将直接或会同监察、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其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延伸检查,并依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员办在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检查。违反规定的,专员办将依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发布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