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民行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杨湘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06:33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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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日益引起理论及实务界的重视和关注,其中关于民行检察的范围、方式以及法律地位三个问题的探讨更是热烈空前。本文试对上述问题进行中外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分析,以期他山之石或有助益。

  关键词:民行检察;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抗诉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不仅在我国,而且在世界其他范围内都有着深厚的渊源,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都以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和行政诉讼为惯例。当前,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外法制接轨的进程加速,民行检察制度也更应加强交融借鉴。

  一、民行检察范围的比较

  (一)外国民行检察的范围

  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代表国家民行检察的范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类:

  1.婚姻案件。认定婚姻存在与否、有效或无效的案件,婚姻撤销之诉、离婚或撤销离婚之诉。

  2.亲子关系案件。确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等合法身份及对于生父身份推定争议的案件,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确定生父、生母之诉。

  3.收养案件。收养关系无效、撤销之诉。

  4.亲权关系案件。剥夺或恢复亲权的案件,对亲权或基于亲权的财产管理权丧失的宣告请求权。

  5.行为能力缺失及救济的案件。剥夺行为能力的案件和撤销剥夺的案件;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监护托管及其复议的案件;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及撤销宣告的请求权等案件。

  6.失踪人财产管理的诉讼。如财产的处分和撤销处分请求权,变更管理人的请求权。

  7.继承的案件。如遗产管理的处分请求权。

  8.非诉案件。法人案件:对财团法人捐物行为的补正请求权,选任和解任法人临时理事或特别代理人、法人清算人的请求权;破产案件;信托案件;公司及拍卖、整顿、清算案件;罚款案件;其他非诉案件。

  9.其他案件。如追索高利贷合同收益、非法契约收益、不当得利归国家收入的案件等。

  此外,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第422、第423规定,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当事人提起诉讼,除上述案件外,在公共秩序受到损害时,它可以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诉讼。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①]

  《美国法律大全》第28篇第2部分明确规定,美国检察机关对一切涉及合众国利益的民事案件有干预之权,在具体规定中还列举数项检察官可起诉的案件,如关于联邦政府征用土地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关于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等。[②]

  (二)我国民行检察的范围

  我国关于民事行政检察范围的相关立法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6条第2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从而将以上几类案件排除在民行检察范围之外。《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小结

  1.我国对于民行检察范围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列举式,民行检察的范围既不能超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种情形,又要将未生效裁判、婚姻或者收养关系等众多案件剔除,可以说是限制重重。国外立法虽有案件类型列举,但最后还有概括式规定即只要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案件即可干预。

  2.我国立法对民行检察范围的限定条件均为案件存在瑕疵的实质性判断,要么是实体错误、要么是程序违法或者是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国外立法并无类似限定条件,唯有是否符合一定案件类型或者是否涉及公益的程序性要求。

  综上可以看出,较外国立法相比,我国民行检察的范围限定条件严苛,缺乏弹性和伸展空间,因此民行检察的参与度反而逊于国外。

  二、民行检察方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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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关于在荆沙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议案》的决议

湖北省荆沙市人大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关于在荆沙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议案》的决议
(1996年4月20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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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关于在荆沙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议案》(以下简称《禁烟议案》),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这一议案的审议报告,决定在荆沙城区部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会议认为,在荆沙市城区部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利于保障人民健康,改善城市环境,提高文明素质,减少火灾隐患,也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全市人民要充分认识和宣传吸烟的危害,形成自觉遵守有关禁止吸烟规定的良好风尚。
会议强调,市人民政府应本着对人民健康负责的精神,认真办理《禁烟议案》。要抓紧制定在部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和时间,明确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
会议要求,各新闻媒体和各有关单位及公共场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在城区部分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必要性,宣传我市禁止吸烟的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舆论氛围。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办理《禁烟议案》、执行本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永州交警“异事”凸显官选评比尴尬

    杨 涛


以产“异蛇”出名的湖南省永州市,最近出了一件让当地干部群众大为不解的“异事”:在市直“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中,因得分倒数第一而领受唯一一块“黄牌”的交警支队,10天后又被列为永州市“全省文明单位”之首.(《人民日报》5月25日)
那么,出现这样的“异事”是什么原因呢?这两项评比为何泾渭分明呢?永州市有关部门有个解释,认为:两项评选的对象有所不同,文明单位评选对象是交警支队机关,而“满意不满意单位”测评对象是全市交警;两项评选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涉及6大项,而“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内容仅有4项。
然而,这样的解释根本就不能令人信服。不管是评选对象的差别还是评选的标准的不同,都是对同一机关工作的一种评价,如果真实反映其工作状况,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如何大的差异。其根本问题恐怕还得从两种评比程序上的不同说起吧!市直“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是以抽样调查方式进行的,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大、政协、企业、基层组织、社会各界的干部群众代表共1.1万人评议。而省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基本程序为基层推荐,市文明办考核,省文明办抽查。也就是说,前者实际上是由群众来参加评比,反映了民意,而后者则是政府部门直接进行操作,反映了官意。
这深刻地反映了官意对民意的漠视,对一个民意认为最不满意的单位,而官员们竟然认为是文明单位,官选评比程序导致信息失真可想而知。那么,我们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官选程序容易导致信息失真呢?
首先,追求政绩心态的上下级官员齐心协力使然。官员要上升,就要政绩,反映政绩的指标很多,但无疑由上级颁发的荣誉是重要的指标。因而,这种心态调动各级官员使尽一切手段去争取荣誉,特别是高级别的荣誉,上下级官员一起掩饰,力求过关。这从永州这一事件看得最清楚,永州市为什么要搞“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让群众直接评议呢?那是决策层为了获得准确的信息,使该市工作真正搞好。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市里的“满意不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在今年1月20日结束,结果已经出来了后,省文明办才于今年2月1日开始对省级文明单位公示15天,这时当初同意上报交警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永州市委、市纪委领导却没有到省里去反映市里的评比情况,撤换当初上报的单位。这里合理的解释便是,永州交警获得省级文明单位不仅是交警的光荣,也是永州市的光荣,市里当然大力给予支持了。
其次,官选程序透明度不高,容易形成暗箱操作,并且官员们贿赂的成本小,方便操作。民选程序中,也有一些政府机关和官员利用种种方法企图收买民意,如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行风评议活动中刊登形象广告,想通过媒体的宣传改变自身形象,但毕竟民众数量大,观点立场各不相同,官员要收买不仅成本高也不易得逞。而官选程序不同,有决定权的就上级少数官员,想收买的下级官员运作起来成本小,容易操作。
明白了这些,我们就很容易知道,为什么会出现分倒数第一而领受唯一一块“黄牌”的交警支队又被列为永州市“全省文明单位”之首了。关键在于我们的官选评比程序出了问题,当然,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评比特别是高层次的评比,都采用民选形式,但是,至少我们可以让官选程序以民选程序为基础,与民选结果不符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列为官选的侯选对象。并且,我们要尽可能让官选程序透明起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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