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审计报告对于建设工程结算数额的影响/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6:13:39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工程审计报告对于建设工程结算数额的影响

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和稽查,但并未约定《竣工结算书》在审计后才生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确认的工程款数额,是工程款债权,结算完成即工程款债权确立。审计意见应当在工程款债权确立前提出,之后提出不能成为变更债权的依据。此外,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所以,涉讼工程是否审计以及审计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涉讼工程结算的民事行为效力。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双方经过招投标,于2003年10月23日签订《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过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涉讼工程于2004年12月2日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使用。2005年12月8日,原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双方与监理公司共同签署《竣工结算书》,载明涉讼工程合同金额23198886元,施工图设计金额12579151元,工程变更金额16688138元,最终结算金额29267289元。2006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第一合同段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涉讼工程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价差调增金额共计761132元,在协议签订后30天内由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海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讼工程进行审计,该公司2006年10月8日出具《工程结算费用审计调整清单》,列明原结算总价29267289元,结算费用调整减少2680562元。本案涉讼中,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德联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讼工程钢筋部分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出具《造价审核报告》,结论为:若沙河服务区7.5T污水处理机房由污水处理池、泵房组成时,则由于计算错误导致竣工结算书中多计了2109824元;若沙河服务区7.5T污水处理机房由污水处理池、泵房、配电房三部分组成时,则由于计算错误导致竣工结算书中多计了2079620元;无法审核涉讼工程土建部分包括萝岗服务区停车棚、沙河服务区停车棚、沙埔服务区污水处理池风机房是否存在纯数学计算错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审计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变更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款总额的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整改。”该条款约定的是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和稽查,并不能得出双方的《竣工结算书》在审计后才生效的结论。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的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所以,涉讼工程是否审计以及审计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涉讼工程结算的民事行为效力,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费用审计调整清单》与《造价审核报告》,均不能变更双方在《竣工结算书》中所确定的工程价款金额。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的有关意见应无条件及时整改。所谓审计是对财务收支的核查,上述合同约定的审计意见并未明确表示为某阶段、某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确认的工程款数额,是工程款债权,结算完成即工程款债权确立。因此审计意见应当在工程款债权确立前提出,之后提出不能成为变更债权的依据。故上诉人认为其提出的结算书存在纯计算错误的审计意见应予采纳,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案件来源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7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50号。

三、基本案情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双方经过招投标,于2003年10月23日签订《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将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第一合同段(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发包给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停车场、服务楼、办公楼、宿舍楼、修车房、公厕、配电房、泵房、市政道路、排水、绿化等;工程价款23198886元;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3个月内竣工,其中道路、停车场、厕所要求在2003年12月25日前完工,服务区办公楼在2003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专用条款数据表第22项对支付期限约定: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后7天内,以及监理工程师签发最后支付证书后42日天内;合同通用条款60.15约定: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整改;另外,合同中的投标书附录部分并未约定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计付标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确认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计付标准。
经过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涉讼工程于2004年12月2日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使用。2005年12月8日,原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双方与监理公司共同签署《竣工结算书》,载明涉讼工程合同金额23198886元,施工图设计金额12579151元,工程变更金额16688138元,最终结算金额29267289元。2006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第一合同段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涉讼工程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价差调增金额共计761132元,在协议签订后30天内由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月6日,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2486902.58元;2、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51255.22元(工程款1725770.58元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从2004年12月3日起暂计至2009年12月31日为878988.38元,实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补差款761132元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6月24日起暂计至2009年12月31日为272266.83元,实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致确认如下事实:对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向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6654108.32元,且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代为垫付材料款798005元、水电费89405.1元,以上三项款项合计27541518.42元;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向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增加工程价款761132元;涉讼工程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未签发最后支付证书,且双方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均未签发相应支付证书。
另查,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海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讼工程进行审计,该公司2006年10月8日出具《工程结算费用审计调整清单》,列明原结算总价29267289元,结算费用调整减少2680562元。本案涉讼中,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德联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讼工程钢筋部分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出具《造价审核报告》,结论为:若沙河服务区7.5T污水处理机房由污水处理池、泵房组成时,则由于计算错误导致竣工结算书中多计了2109824元;若沙河服务区7.5T污水处理机房由污水处理池、泵房、配电房三部分组成时,则由于计算错误导致竣工结算书中多计了2079620元;无法审核涉讼工程土建部分包括萝岗服务区停车棚、沙河服务区停车棚、沙埔服务区污水处理池风机房是否存在纯数学计算错误。
还查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以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8692.58元及预期付款违约金484942.61元(从2004年12月2日暂计至2006年10月31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付清之日),以上两项合计2971845.19元;2、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及在仲裁中发生的其他一切案件费用。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出反请求:1、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06万元;2、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02059.42元;3、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及在仲裁中发生的其他一切案件费用。该委经审理,于2007年2月27日作出(2006)穗仲案字第1889号裁决书,裁决:1、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717370.58元及材料补差款761132元;2、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两部分计算:从2005年12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17370.58元为基数;从2006年6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61132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对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4、仲裁请求的仲裁费36929元,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929元,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32000元,该费已由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仲裁委预交,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径付给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反请求的仲裁费25820元,由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院经审理,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穗中法仲审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06)穗仲案字第1889号裁决。
以上事实,有《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书》、《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第一合同段补充协议书》、《工程结算费用审计调整清单》、《造价审核报告》、(2006)穗仲案字第1889号裁决书、(2007)穗中法仲审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双方当事人与监理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共同签署的《竣工结算书》,并不存在无效情形,虽然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称该《竣工结算书》的支持附件存在纯数学计算错误等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但其并未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主张变更或撤销,故该《竣工结算书》合法有效,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按《竣工结算书》中确定的工程价款金额29267289元向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已支付工程价款远远超过应付款总额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支付《施工合同》对应工程价款以及垫付施工价款共计27541518.42元,故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尚欠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为1725770.58元(29267289元-27541518.42元);另外,《补充协议》中增加的工程价款761132元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尚未支付。所以,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工程价款合计2486902.58元(1725770.58元+761132元)。
关于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称涉讼工程必须先进行审计才能结算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整改。”该条款约定的是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和稽查,并不能得出双方的《竣工结算书》在审计后才生效的结论。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的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所以,涉讼工程是否审计以及审计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涉讼工程结算的民事行为效力,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费用审计调整清单》与《造价审核报告》,均不能变更双方在《竣工结算书》中所确定的工程价款金额。综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讼工程必须先进行审计才能结算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施工合同》中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问题。《施工合同》第60.15条以及合同专用条款数据表第22项,均约定涉讼工程款尾款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最后支付证书42天内支付给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从双方当事人支付各期工程价款的实践来看,各期款项支付前均未签发相应支付证书,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即支付工程价款无需先签发支付证书,故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因未收到最后支付证书而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竣工结算书》于2005年12月8日签署,结合《施工合同》的上述条款约定,《施工合同》中欠付工程价款1725770.58元,应由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竣工结算书》签署后42日内支付给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即支付期限为2006年1月19日之前。
欠付工程价款的付款时间应分为两段考虑:首先,如上所述,《施工合同》对应的欠付工程价款1725770.58元的支付期限为2006年1月19日之前;其次,双方2006年5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后30天内,故《补充协议》中欠付工程价款761132元的付款时间为2006年6月24日之前。另外,《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双方亦未另行约定,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综上,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1725770.58元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6年1月20日起计至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61132元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6年6月25日起计至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标准与原审法院核准略有出入,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共计2486902.58元;二、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2486902.58元的利息(其中一部分利息以1725770.5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6年1月20日起计至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该部分利息总额不超过本金1725770.58元;另一部分利息以76113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6年6月25日起计至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该部分利息总额不超过本金761132元);三、驳回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906元,由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906元,由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32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竣工结算书》中的工程款总额,因出现上诉人单方委托审计调减工程款总额的事因,发生支付工程款纠纷。因此,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在于审查审计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变更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款总额的依据。
本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的有关意见应无条件及时整改。所谓审计是对财务收支的核查,上述合同约定的审计意见并未明确表示为某阶段、某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确认的工程款数额,是工程款债权,结算完成即工程款债权确立。因此审计意见应当在工程款债权确立前提出,之后提出不能成为变更债权的依据。故上诉人认为其提出的结算书存在纯计算错误的审计意见应予采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调减纯计算错误部分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他字第2号   2001年4月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11月8日,国家计委

为了推动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指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规定”;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中也明确规定“对于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同治理环境污染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9年4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坚持“三同时”规定的问题。为了落实这些文件精神、推动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有效地保护环境,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治理污染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凡是有条件的项目,都应考虑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和原材料。其中属于本规定附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目录》范围的,在工艺技术和设备制造成熟,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又有市场销路的条件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原则上要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新建和扩建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应明确规定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勘察设计部门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要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的规模、工艺等内容。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部门不予咨询,各级主管单位和资源综合利用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所需投资应在主体工程投资中统筹考虑,也可另外筹措资金,但必须与主体工程一起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由各级计委(计经委)、经委主管资源综合利用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公司负责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落实。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凡不执行同时施工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施工中有意减掉有关综合利用工程的,有关部门有权令其补建后再继续施工。
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主管部门不能对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投产。对于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主体工程,可以先部分投产,但全部工程必须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同时投产。
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资源利用不合理的,应把综合利用资源作为企业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限期配套建设。
七、由“三同时”建成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85)财税字第334号文]的规定,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减免产品税,项目投产后,具备单独核算条件、独立计算盈亏的项目,在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八、国家计划委员会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调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目录》,使其不断完善。
九、集体和乡镇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目录》范围内的,也要执行上述规定。
十、本规定自1990年1月起执行。

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目录
1、煤炭工业
城市附近新建原煤产量2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或矿区),入选原煤150万吨/年及以上的选煤厂,排出尾矿热值在1000大卡/公斤以上的,应根据“三同时”原则建设适当规模的低热值燃料发电厂、煤矸石建材厂;排出尾矿热值在1000大卡/公斤以下的,应根据“三同时”原则建设适当规模的煤矸石建材厂或复地造田。
新建服务年限大于二十年的矿井,凡每年可抽瓦斯储量大于5000万立方米,瓦斯浓度在30%以上的,应根据条件同时考虑瓦斯抽放回收利用工程的建设。
2、石油工业
对新开发油气田在制定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同步建设伴生气回收利用和原油稳定工程;对伴生气中的重组分,如经济上可行,应同步建设相互的回收工程;注水开发的油田,应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回注工程。
3、电力工业
城市附近新建、扩建燃煤机组时,对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根据电厂条件和用户情况,按照干灰干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设计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并适当配备装灰机具和运灰车辆,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其投资纳入总概算中。
4、冶金工业
新建、扩建的钢铁企业,应根据冶金工业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装备政策,具体落实以下“三同时”的要求。
中小型联合企业的烧结厂(车间)应充分利用含铁尘泥(包括高炉瓦斯泥、瓦斯灰、炼钢尘泥、氧化铁皮),大型联合企业的烧结厂(车间)应建含铁尘泥利用设施;焦化厂(车间)应建焦油渣利用设施;炼铁厂(车间)应建高炉煤气回收利用设施,对高炉渣进行适当的回收加工,新建一千立方米以上高炉,凡有条件的均应建设炉顶余压发电设施;炼钢厂(车间)应建钢渣综合利用设施(回收废钢铁、生产规格渣),凡有条件的15吨以上转炉应积极争取建设煤气回收利用设施,三十吨以上转炉必须建设煤气回收利用设施;轧钢厂(车间)应建废酸回收(再生)设施。
(以上煤炭、石油、电力、冶金四类,均需对交通运输作出相应安排。)
5、食品工业
凡新建糖厂(日处理甜菜一千吨以上),应同时建设年产甜菜干粕饲料一万吨的生产车间。
凡新建以玉米为原料年产量一万吨以上的酒精厂,应同时配套建设年产干酒糟蛋白饲料一万吨的生产车间。城市的酒精厂,不论原料种类和规模大小,都应逐步建设配套的饲料车间。
凡新建年产五千吨以上的味精厂,应同时建设年产一千吨以上的单细胞蛋白或饲料车间。
凡新建年产一万吨以上的玉米淀粉厂,应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玉米油、蛋白粉和纤维蛋白饲料等综合利用车间。
扩建或改建以上所列规模的糖厂、酒精厂、味精厂、玉米淀粉厂,凡有条件的,应同时建设以上所列规模的综合利用车间。
6、造纸工业
新建、扩建年产一万吨(含一万吨)以上的碱法化学浆纸厂,应配套建设相应的碱回收工程。


试论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时期下公安工作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增加和扩大。特别是当前警务工作与非警务工作交织在一起,消耗了大量的警力,使公安机关警力本身就紧张的状况无法得到缓解,我们的民警为了完成这些繁重的工作任务,消耗了大量的体力,同时又得不到很好地恢复与保养,严重地影响了民警的身体健康,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战斗力。究其原因:除了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以外,还存在着:一是警察体力透支现象严重;二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对警察体力透支和再生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三是警察体力再生的具体措施不到位等原因。笔者就公安机关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问题作一些研究,供大家参考。
一 、警察体力透支现象严重
所谓警察体力透支是指公安机关长期分配给民警的工作或交办的任务,严重地超过了国家法定的公务员工作时间,致使民警只有靠加班加点来完成,造成民警体力消耗过大和身体素质普遍下降的现象。警察体力透支还包括脑力、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支出 。
“警力”和“警察体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警力”是指警察的兵力,是从整体上来说的;“警察体力”是指警察体能综合状况,是从总体和个体上来说的;“警察”是指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民警”是“人民警察”的简称,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两者是一种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警察”的外延大;“警察体力”与“民警体力”概念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充分的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取报酬权,每周五天工作制就是国家对公务员劳动权的具体规定及应用,不存在透支与不透支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民警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或者交办的任务,只有靠延长工作时间才能够完成,是警察体力的一种透支现象。
〈一〉工作上严重超时间,导致民警休息权无法保障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把警察体力透支分为一般透支,严重透支,超严重透支三种现象。
〈1〉一般透支。一般透支就是指警察每周要加班加点一到两个工作日,即8—16小时内,这应是允许的透支范围;
〈2〉严重透支。严重透支就是指警察每周要加班加点三个工作日以上,即24小时以上。这种透支方式,势必造成警察整体身体素质下降,应当引起警觉;
〈3〉超严重透支。超严重透支就是指警察每周要加班加点五个工作日以上,即40小时以上。也就是说每周7天要连续每天工作11小时或者每周5天要连续每天工作16小时以上,长年累月如此,后果十分严重。
据统计:某县公安局现有民警234 人,按民警工作性质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民警,每周加班加点在26小时以上。其中值班10小时,政治学习5小时,参加各种临时性的工作11小时以上,如统一行动、治安大清查、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完成其他工作等。单位行政领导的值班、政治学习、出差时间远远超过一般从事行政管理的民警;另一类是在第一线从事业务工作的派出所民警、交巡警、刑警、治安民警等,每周加班加点均在50 小时以上,其中值班24小时以上,政治学习5小时,参加各种临时性的工作21小时以上,如侦察破案、查处治安案件,统一行动、治安大清查、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完成其他工作等。
按照我国公务员每周5天工作制的规定,我们的民警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0小时,一般实际工作37.5小时。但是某县234 名民警,平均每周加班加点37 小时,是法定工作时间的一倍。其中一线业务民警的加班加点,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的1.35倍,机关行政管理民警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的0.7倍。如果将民警的劳动权与休息权分开来说,劳动时间的相对延长,就是对休息时间的绝对占用,导致民警休息权无法保障,造成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 。
〈二〉任务繁重,工作环境较差,致使警察体力透支过大
〈1〉临时性工作面广量多,民警精力消耗过大。一线业务民警,每周要用近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去完成名目繁多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比如“春季百日大会战”,这个专项斗争一搞就是一百天,我们的民警把辖区内翻了个底朝天,三个月时间下来,大家疲惫不堪;又如“夏季社会治安重点整治”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就是加强夜间的治安巡逻,一搞就是一两个月,实行定人、定岗位、定时间,督察到现场办公;另外象“秋季攻势”和“冬季严打”等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名目繁多,往往上一个专项斗争还没有扫尾,下一个又在计划中,而且这些临时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指标、要求高,搞得一线民警疲于奔命,效果如何暂且不论,消耗了大量的警力和警察体力确是事实。
〈2〉非警务工作花费了大量的警力,导致警察体力透支过大。当前,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对社会的承诺也越来越多。再加上公安机关是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的,在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分配的工作任务的同时,也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对非警务工作也不能一概推辞,要慎重对待。例如前段时间的“非典”工作,已不是一般性的卫生防疫问题,已上升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公安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的一些民警日夜战斗在抗击“非典”的第一线,尤其是发现疑似病例后,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接触人员的调查和隔离工作。对疫区人员流动到非疫区的调查,我们的一线业务民警,加班加点快速地完成了调查任务。公安机关要安排民警到一些隔离区值勤,还要处置发生的重大治安案件和事件,牵制了我们的大量警力。各地公安机关每年要处理大量类似“非典”的非警务工作,我们民警的体力透支过大。
〈3〉弹性工作制度不规范,民警的劳动时间相对延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各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实行弹性工作制,这一思路很好,可以解决基层派出所和机关一线科所队八小时以外警力不足的问题。但是问题也就出来了,把民警的工作劳动时间从八小时延长到二十四小时,如何安排我们的民警休息,这是一个涉及到民警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是一个科学使用警力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变成了弹性工作制度不弹性的现象,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强制性规定,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前提要合法,民警工作时间的相对延长,就是对其休息时间的绝对占用,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警力,做到工作与休息两不误的问题。人不是机器,久张弓必力竭,这是一个硬道理,休息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工作。
〈4〉工作环境较差,民警体力透支增大。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环境普遍较差,欠发达地区就更差。从硬件方面来说,表现为三差:一是房子差;二是交通工具差;三是其他基础设施差。房子差主要表现在房屋陈旧,阴暗潮湿,办公、生活用房不配套,夏天降暑和冬天取暖设备不全。特别是夏天高温炎热的时候,我们的一些民警,在闷热的办公室里,警服湿漉漉,肩上搭条湿毛巾,头昏脑胀,在这种十分艰苦的条件下,还兢兢业业地工作着,他们靠的就是去拼体力;交通工具差更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的一些乡下派出所,目前只有一辆北京吉普车,这种车辆只能在山区当交通工具,到城市里去办案找不到停车的地方。特别是夏天高温乘车,我们的一些民警风趣地称之为洗“桑拿浴”,那种滋味只有亲身体会的人才知道,出一趟差真是要人半条命;其他基础设施差是指基层派出所与硬件相配套方面的问题。如室外、室内活动场地,食堂、厕所等不配套。就厕所而言,前几年我们某地一乡下派出所,连个厕所都没有,大小便都要到300米外的公厕去,某年一天下午一名犯罪嫌疑人上公厕时,乘看守民警不备行凶逃脱,在逃跑过程中溺水身亡,发生了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众性治安事件。就事故本身而言笔者不想多说,但有一点我们应当明白,就是我们基层派出所的硬件实在太差了,假如派出所有了厕所,一切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反映出我们民警的工作、生活条件实在太辛苦了,连最基本的吃喝拉撒条件都不具备 。
〈三〉经费奇缺,加剧了警察体力的透支
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经费严重不足,连最基本的办公经费都保障不了,象侦查案件需要到外地调查,差旅费都报销不了;民警常年辛辛苦苦地在第一线工作,本来就很少的一些合理补贴没有钱发放,对警察体力再生方面的投入就更没有钱了。比如合理地不违反财务制度地发放一定数量的加班补贴和奖金,搞一些福利,对一线民警分期分批进行疗养和落实年休假制度,改善基层派出所的办公配套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活动中心、疗理中心等,由于经费奇缺,就得不到落实。因此警察体力透支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就是经费的问题。
二、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的危害性
公安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要完成这些工作,需要我们所有民警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和体力。警察体力透支简单地说就是体力使用过度,科学地使用警力和消耗警察体力,对民警的身体健康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是长期过度地严重或者超严重地透支警察体力,就会造成我们民警总体身体素质下降,甚至造成严重地伤害。
〈一〉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全体民警身体素质普遍下降,职业病突出,民警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从某市公安系统对下属2971 名民警健康〈依据体检资料〉状况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疾病:一是28.47%的民警肝功能普遍较差。如患有肝炎、肝肿大、脂肪肝、酒精肝等;二是35.16 %的民警患有肥胖综合症。常常伴有高血压、高血脂、胆固醇偏高等;三是68.29%患有严重的肠胃病;四是81.47%的民警患有头痛、胸闷、失眠、四肢乏力和无名状的炎症。五是12.34%的民警患有后天性心脏疾病。
由于我们的民警长年累月地加班加点,昼夜颠倒,吃住无规律,正常人的生物钟打乱了,再加上平时休息与保养措施跟不上去,导致内分泌失调,身体免疫功能下降,普遍患有与职业相关的疾病。
〈二〉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一线业务警察严重疾病缠身,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医疗费更加紧缺
某县公安局近234名民警,长年患肝病、后天性心脏疾病的老病号有10人,占民警总数的4%,这些老病号每人每年医疗费用均在2—3万元,以往每年要花费全局60%以上的职工基本医疗费用。
从患有严重疾病的民警岗位去分析,以上10 人均是长期从事一线业务工作的民警。其中原在刑侦部门、派出所工作10年以上,现调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有5人,仍然在一线业务部门工作还有5人。
〈三〉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一些民警英年早逝或者达不到我国公民的平均寿命
从近几年我国发布的一些资料中表明,人均寿命均超过70岁以上,其中女性寿命比男性长。但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平。笔者从某县公安局人事档案中统计出以下数据:
〈A〉该县已经逝世的离休、退休民警平均寿命为66.12岁。从1982年底开始到2002年底为止,共离休、退休民警 20 人,其中离休、退休五年内逝世为5人,占总数的25 %;10年内逝世为 8人,占总数的 40%;
〈B〉所有逝世民警的平均寿命为59.95岁,含在职病逝的民警;
〈C〉现在长寿的为12人,占总数的 60 % 。
从科学的角度来谈长寿的问题,主要是工作、生活的规律性,饮食、营养的合理性,心理调节、身心保养的科学性,身体锻炼的适当性。作为我们的民警来说,平时就没有条件去遵循这些长寿的规律,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后又得不到很好地恢复与保养,靠拼身体老本过日子,其结果必然会导致英年早逝或者寿命不长的现象发生。
〈四〉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民警总体和个体身体素质严重下降,最终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人民警察应该是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准军事化队伍。整体战斗力形成的主要因素就是民警的整体身体素质与个体身体素质。比如要执行某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或者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和业务部门在抽调安排人员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我们民警的身体状况,适应不适应这项工作。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身体健康状况尤为重要,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势必导致民警总体和个体身体素质严重下降,最终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三、警察体力的再生
警察体力再生是指公安机关对我们民警透支的体力如何科学地恢复与保养,以及科学、合理地使用警力的问题。
警察体力再生问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他直接关系到公安事业的兴旺发达,关系到警察队伍战斗力的提高,关系到警察合法权益的维护等问题。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警察体力再生问题
警察体力再生问题,对公安机关来说,这是一个老问题新课题,一讲起来大家都知道一些,但是没有人去系统地分析研究过。一些公安部文件和部领导的讲话中都提到要科学地使用警力问题,笔者认为:“要科学地使用警力”就包含了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的平衡关系。但是作为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领导来说,就要用客观、全面、科学、发展的观点去对待警察体力的再生问题,要从发展公安事业,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和维护警察合法的权益的角度去认识这一问题。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特别是做好基层一线业务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要为他们排忧解难,解惑释疑,把目前这种零碎的恢复和保养警察体力工作变成一种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要注重工作实效。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察体力的透支与再生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例入党委的议事日程,要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切实关注警察体力的恢复与保养工作。
我们要防止一种倾向,就是一谈到警察体力透支和恢复与保养问题,就认为是某某人政治觉悟不高,没有奉献精神,动机目的不纯或者是动摇警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是不实事求是的,应当屏弃。
〈二〉警察体力再生的关键问题是各种恢复与保养警察体力的措施必须到位
劳动权、休息权、获取报酬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的民警同样享有上述基本权利。公安工作需要我们的民警在完成八小时工作后去加班加点,他们毫无怨言地去做了,作为民警来说已经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同样他们可以获得休息的权利以及获取报酬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是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一种原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
〈1〉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要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登记管理。在公安机关内部,我们的民警工作确实很艰苦,政工部门在对民警考勤时,不仅仅是对八小时内的考勤,对加班加点情况也要考勤,以此作为年底对民警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有条件的地方,在不违反财政纪律的前提下,要妥善解决民警的多劳多得问题;没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做好民警的调休工作。
〈2〉要按规定保证我们的民警享有充分的休息权。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五一”、“十月一日”、“春节”放长假等,在没有特殊的任务下,我们的后勤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民警休息时间;要落实经费,每年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安排一线民警疗养休息,使他们长期消耗的体力能够从休息中得到恢复和保养。
〈3〉要定期对民警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后,势必对民警的身体健康状况造成严重的后果,患职业病现象普遍。各级公安机关要抓好民警的身体保健工作,要千方百计地落实经费,每年为民警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一些严重的职业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以此来提高我们民警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定期换岗、妥善安排,把恢复与保养一线业务警察体力工作落实到实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