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租赁合同的特征/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8:05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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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租赁合同的特征

韩召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将会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将会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利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就租赁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融资租凭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对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租赁合 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因而承租人并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的重要一点。
  (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担的将会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与承租人所负担的交付租金的义务互为对介。因此,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点上,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有所不同。
  (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所以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适用于财产的记久性使用。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规定了租赁合同提取长存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不嫩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合同法》第214条。
  (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与非继续性合同,又称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分类。它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转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的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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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由此产生了许多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网络贸易中产生的实践问题。网络交易的发展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的征税原则有些不再适用,也使得各国的法律是否适用于网络交易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全球网络交易的持续发展将取决于法律框架的制定。但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征税问题所持态度并不一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态度差异较大,这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水平不同和由此引起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的。我国在网络普及方面取得较大进步,网络交易涉及的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深入进行有关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的研究,并在税收信息化方面予以完善,是应对网络税收挑战的明智之举。
本文第一章谈互联网及网络交易的发展,包括互联网的发展状况,网络交易概念及其特点、优势以及在中国的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和立法情况。第二章论述网络交易对税收的影响,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积极影响有提供新的
税源,为税收征管的改革提供机遇,促进国际税收协作;消极影响有对税收理论、税法体系、税收征管、税务稽查、课税要素等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三章讨论了国际上对网络交易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问题,分别阐述了美国的观点、欧盟的主张、发展中国家的态度、WTO的观点以及各国网络交易征税政策分歧的原因。第四章说明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税收的观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对网络交易应当征税,另一种认为对网络交易应当免税。第五章提出了针对网络交易应采取的税收对策,包括网络征税的原则和网络税收措施建议。建议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法律制度,二是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三是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四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关键词:网络交易 税收影响 税收对策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network technology popularization, legal matter has had been brung out in many network transactions, as well as the practice problem how follows which type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solve in the network trade。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development needs to establish the essential legal frame。 In the cyberspace , some of the traditional taxation principle is no longer suitable, which makes each country's law to be suitable or not in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not determined in the quite big extent。 The development of whole world electronic commerce will be decided by the legal frame formulation。 But the various countries holds the manner to the Internet taxation question not to be consistent, developing nation and developed country manner difference big, this is because the Internet level of development is different and from this the economic which causes decided by。 Our country obtains in the network popularization aspect progresses greatly, and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nvolves the tax revenue question is day by day prominent。 Completes the related network transaction question of the tax revenue research thoroughly, and makes the obvious progress in the tax revenue information based society aspect, is should be the wise move to meet the network tax revenue challenge。
The first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Internet and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development, including Internet development condition, network transaction concept and its characteristic, superiority as well as its development situation in China, existence question and legislation situation。 The second chapter elaboration on the influence of network transaction to the tax revenue, has positively affects with the negative effect two aspects。 Positively affects has provides the new tax source, provides the opportunity for the tax revenue collection reform, the promotion international tax revenue cooperation。 The negative effect to the tax revenue theory, the tax law system, the tax revenue collection, the tax affairs examines, the assessment essential factor and so on has also come。 Third chapter discussed on international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policy research and the formulation question, elaborated US's viewpoint, European Union's position, the developing nation manner, the WTO viewpoint as well as the various countries' network transaction taxation policy difference reason separately。 Fourth chapter explained our country about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revenue viewpoint, mainly has two viewpoints, one kind asserted to levy taxes to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s appropriate , another kind thought must be exempted from tax to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Fifth chapter proposed should take the tax revenue countermeasure in view of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ncluding network taxation principle and network tax revenue measure suggestion。 The suggestion has four aspects: One, we must consummate our country network transaction tax revenue law system。 Two is speeding up the information of the tax affairs institution based society construction。 Three,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tax revenue coordination and the cooperation。 Four, we ought to improve the specialized quality of the tax affairs personnel's 。

Key word:Network transaction tax revenue influence tax revenue countermeasure

引 言
面对网络交易的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已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网络交易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目前,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对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网络交易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已就网络交易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网络交易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网络交易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网络交易开征新税,以及如何对网络交易征税。
面对这种高科技的网上交易,倍感困惑的也并非只有中国。各国在忙于网上冲浪交易的同时,也都在积极研究对策。目前,世界上有关网络交易税收政策主要有两种倾向。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网络交易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对于网络交易的免税政策,重要原因是美国在网络交易领域处于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网络交易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网络交易免除现有的税收。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多数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而且多数是电子商务的输入国,若对电子商务免税必然会减少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还会导致新的贸易逆差,扩大其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形成新的不公平。对网络交易免税,还会在网络交易与非网络交易之间形成税赋不公,偏离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终将会成为一种主要的贸易形式。各国政府不可能放弃这笔巨大的财政收入,对网络交易课税是必然趋势。发展国家无一表示对网络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网络交易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很低。但网络交易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如何引导网络交易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经济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促进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又要保证税收收入,使企业能够公平竞争,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第一章 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一节 互联网及其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迅速普及,信息的搜集、处理和传递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计算机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1991年,美国政府宣布互联网进行商业性经营,发展其商业用途。从此,互联网进入了它的商业化阶段。到2000年,全球使用互联网的国家超过160个,互联网用户逾4亿家。
随着网络空间的利用与开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一起,在商业化的网络社会里共同竞争。网络技术的充分运用,已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国际商务的主流。
互联网技术促成了网络交易的发展。网络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巨大深远影响来自于它所具有的广泛渗透特性。网络技术不是仅仅影响几个产业的创新,而是直接渗透到各个产业、各个企业和各个家庭的技术革命。互联网的发展直接导致了电子商务模式的诞生。
第二节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近年来,国际和国内的热门话题之一当属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及其相关应用,它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英国电子商务法律专家麦考尔•奇斯克和阿利斯蒂•凯门在中给电子商务所下的定义是:“从广义来看泛指与技术性数据有关的电子化的商业活动”。
美国学者瑞维•卡拉科塔和安德鲁•B•惠顿在《电子商务前沿》一书中指出:“广义的讲,电子商务是一种现代商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输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最低成本的需求。一般的讲,今天的电子商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产品和服务联系起来,而未来的电子商务通过构成信息高速公路的无数计算机网络中的一条将买方和卖方联系起来。”
我国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有两层含义:狭义和广义的。按照狭义的定义,电子商务一般指基于数据(可以是文本、声音、图像)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主要是因特网)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按照广义的定义,电子商务涉及局域网、内部网(intranet )和互联网(internet)等领域,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货商和雇员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迅速传递给需要的人们。所有这些活动都将数字化。它们不一定取代熟悉的、传统的、面对面的活动,但是会加强这些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国际互联网的存在使整个世界更紧密地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国际互联网贸易几乎不受地理概念的限制,可以轻松地超越领土、政治上的边界而在世界上的任何两点之间进行。
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1)网上贸易具有虚拟性。电于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 (2)网上贸易使原本有形的交易实体变得数字化、无形化。 (3)网上贸易具有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网络的各个终端(用户)分布于世界各地,传统的管辖边界不再适用,使得国内贸易和跨国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突破了地域观念。(4)网上贸易加大了贸易方式的灵活性。 (5)整个互联网上缺少中央控制。 (6)互联网站点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因此,对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收工作的难度。(7)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同时以信息流代替了部分实物流,从而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8)电子商务建立了新型的商务通信通道。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现实优越性。同时,电子商务还具有增加商贸机会、改变商贸模式、带动经济变革等潜在的优越性。
三、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降低交易成本。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促销成本,尽管建立和维护网站需要一定的投资,但是与其他销售方式相比,使用网络交易其成本已大大降低。
其次,运用网络技术使企业原材料采购和劳务交易与制造过程有机地配合起来,形成一体化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
再次,电子商务可以使产品降低库存水平。由于生产周期的不同,企业必需要建立更多的库存来应付销售过程中交货延迟或交货失误,电子商务使信息处理变得容易,因而能降低库存。
另外,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缩短了生产周期。通过网络,这些企业能以比从前更快的速度传输和接收订单,甚至还开始共同完成产品的研究和开发,缩短产品设计生产时间。
最后,电子商务发展在24小时不分时区的商业运作可以增加商业机会,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企业可以将节省的开支部分转让给消费者,提高企业竞争活力。  
应该指出,电子商务是网络交易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因为除了企业以外,其他主体也参与网络交易,比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这些主体的交易不是经常发生,而且交易额相对较小,因此称为“商务”不太合适,也就不宜称为电子商务。这就是本文采用网络交易,而不采用电子商务说法的原因之一。
第三节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
一、发展概况
2005年7月21日下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1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10300万,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8。4%。目前,我国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根据报告的热点数据分析,我国网上购物大军达到2000万人,网上支付占网上购物的比例增长至近半数,网上购物市场巨大,网上购物者半年内累计购物金额达到100亿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很低。但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如何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经济方面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整个世界已进入新经济时代,网络、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国来说,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政策的倾斜,已经制定了对信息技术的优惠政策。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存在问题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已废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9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以及现代建设成就。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禁止从事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中央一级单位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的旅游单位和省直旅游企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遵循法律、法规,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订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等协调一致,由制定该规划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旅游业发展资金。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外国公民和法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和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旅游资源丰富集中、有开发前景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避免重复建设。立项时,有批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制订旅游发展详细规划,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土地、建设、交通、林业、文物、宗教、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范围进行损害旅游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章 旅游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同时,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二)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处罚;
(三)拒绝无偿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摊派;
(四)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三)按照旅游合同或者约定,履行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公开标明价格,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超越经营范围,不给予或者接收回扣,不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义务。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开拓旅游市场。
本省旅游经营者自行在境外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跨省的旅游促销活动,应当事先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外、境外旅游经营者在本省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应当报促销活动发生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促销活动中,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对旅行社(含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下同)实行设立审批制和年检制。
设立国内旅行社,由拟设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到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本省旅行社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过错或者歇业、解散、破产、合并等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以接待外国公民、华侨等旅游者为主的饭店(宾馆)、旅游船、旅游汽车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旅游涉外接待资格。接待国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旅游定点接待资格。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饭店(宾馆)、旅游船、旅游汽车公司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认旅游涉外接待资格,颁发《旅游涉外接待许可证》。设区的市、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定点接待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旅游者应当由取得旅游涉外接待资格的单位接待。
未取得旅游涉外接待资格或者旅游定点接待资格的,不得从事相应的业务。
第十九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船实行星级评定制和复核制。
一、二星级饭店(宾馆)由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和审批。三星级旅游饭店(宾馆)由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和审批。旅游船和四、五星级饭店(宾馆)由省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签署评定意见并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复核中发现的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宾馆)、旅游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相应标准的,由有批准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所评定的星级。
未评定为星级的饭店(宾馆)、旅游船,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称谓和标志。
第二十条 在本省设立专门从事旅游企业管理业务的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到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管理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境外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件或者资格证书。
旅游企业不得聘用未取得有效证件或者资格证书的管理公司或者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星级饭店(宾馆)、旅游船的经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以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未经旅行社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不得伪造、涂改、转借从事旅游业务的有关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施救或者查寻,并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因旅游经营者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受到侵害时,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二)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受理旅游者投诉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
(五)履行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六)在旅游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注销或者没收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人民币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