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李新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7:40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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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

李新元 任玉林


  “公正、廉洁、为民”六字,继2009年9月10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之后,又于2010年3月1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增添了崭新的内容,充分说明其完全符合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对此许多学者和法官都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理解和解读,笔者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也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
  对于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三方面内容的内在辩证关系,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 也有人认为,“公正是根本要求、廉洁是重要内容、为民是终极目标” ••••••上述认识在总体上或从不同的侧面对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进行了解读,都是正确的。笔者认为,从更深的层次上分析,为民乃是核心价值观的真正核心,其理由是:
  (一)“为民”是新中国司法乃至政权最根本、最核心的价值观。早在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陕甘分庭成立时毛泽东主席就题词:“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马锡五在实践中将它具体化为“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老百姓的命比天大”,其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也都可以用“为民”二字来概括。“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座右铭,解放后我国各级政府和法院等机关的名称前都冠以“人民”二字,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甚至在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是新中国司法与旧司法的根本区别所在。我国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根本司法思想,真正解决了为谁司法、为谁掌权的大问题。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就有“执法为民”的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胡总书记在两会期间接见陈燕萍法官时就寓意深远地说:“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法官,是最棒的法官”。
  (二)“公正”、“廉洁”是“为民”的基本要求。为民就要知道人民的要求,而人民对法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公正廉洁。要真正为民,就必需公正廉洁,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绝不是“为民”的行为。可以这样说,公正、廉洁是“标”,为民才是“本”,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和逻辑。正因如此,我国古代在“上保社稷、下安黎民”的目的要求下,司法公堂上都高悬“公正廉明”的牌匾,现在许多法院为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以公正、廉洁为院训。
  (三)有了“为民”的价值观,自然就能做到“公正”、“廉洁”,没有“为民”的价值观,就很难做到“公正”、“廉洁”。“心则官之思”, 即使是封建社会的清官,如包拯、海瑞等,之所以千百年来被人民群众称颂为“清天”,就是因为他们有一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为民心,而公正、廉洁无一例外地就成了他们的基本操守和品格。虽然他们的为民是基于对“水能载舟也能覆舟”道理的深刻认识,是主观上为封建王朝的江山永固、客观上为实现这一目的而为民的“有限为民”,但就是这有限的为民思想就使他们做到了公正和廉洁。而新中国的法官与封建官吏有着本质的区别,更应该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思想,公正、廉洁就应该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有了“为民”的思想和价值观,“公正”和“廉洁”就成了法官的自觉行动,以马锡五为杰出代表的老一代法官是这样,新时期的法官楷模宋鱼水、金桂兰、谭彦、蒋庆、李争亮、陈燕萍等又何尝不是这样呢?试想哪些法官中的败类如果有起码的为民价值观,能干出哪样的贪腐事吗?不正是因为他们虽然口头上也高喊“为民”,但在灵魂深处早已彻底丢掉了“为民”的思想,蜕变成了彻头彻尾的“为已”思想,才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不公正不廉洁的事吗?
  所以,如果说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的话,这个核心中的核心就是“为民”二字,这个观点应该是不容置疑的。当然,持这种观点并不是说公正、廉洁就不重要了,三者都是核心价值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里仅是相对而言。
  二、“为民”价值观的真正确立是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难点和关键
说“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论上并不深奥,可以说是相当浅显,口上说和理解起来都不怎么费力。难的则是真正在灵魂深处确立为民的价值观和在实际工作中的身体力行,“知易行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革命战争年代由特殊的环境所决定,为民价值观的确立和践行相对容易。但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当今世界正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形势日趋复杂;各种发展模式、各种文明样态相互竞争、相互砥砺,斗争逐渐白热化。环顾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现实条件下, 由于种种原因,极易产生价值观的扭曲和蜕变,为民价值观的确立和践行则相对较难,公正、廉洁也就相对不易做到,这从近年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级别较高的法官堕落的人生轨迹中就能很清楚地看出来。
  三、“修心”是确立并践行“为民”价值观的根本方法
  人民法官遵奉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及方式方法很多,因人因案因岗位等而宜,没有固定的程式。小到给当事人倒一杯水、问一声好,大到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公正审理执行各种案件、便民措施的推出以及为民司法制度的创新等等,都是为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应当成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价值追求,要真正确立并践行为民的价值观,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还是修心——“修炼”一颗为民的赤胆忠心。
  中国古人就很讲究修心,孔子在《论语》中就有“吾日三省吾身”的论述,南宋哲学家朱熹也讲“学之道,必先明诸心,知所往,然后力行以求至,所谓自明而诚也”。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在其经典著作《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也专门论述修养问题。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也要加强品格修养,时常修心,彻底清除各种私心杂念,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 一心为民,在内心深处真情高呼“人民万岁”,深刻体会“为人民做牛马的人?人民会把他抬举得很高?很高”的祟高意境,把为民变成人民法官的信仰和精神追求,发自内心地自觉为人民司法。就象“铁心法官”崔正涛那样,虽然体内安装的是颗“铁心”,但崔法官已在另一层面上将其修成了一颗真正的“为民心”。
  四、必要的奖惩制度是践行为民等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保障
  古人云:“人人皆可为尧舜,人人亦不可为尧舜。”相信绝大多数法官都是能够自觉遵奉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极少数法官忘记或抛弃“执法为民”的理念,对核心价值观不遵奉或不完全遵奉,甚至走向反面。因此,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仅靠法官个人的自律自觉是不够的,还须辅之以必要的奖惩制度作为保障。一方面,对自觉遵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法官大力表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广大法官做正面引导;另一方面,对个别不遵奉核心价值观的的法官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五个严禁”等制度严肃惩戒,并不断创新法官管理机制,达到处理一人,教育全体的效果。这样才能保障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也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真正“走进为人民司法的时代”。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李新元 任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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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发[2009]219号


为促进海峡两岸双向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现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二、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结合两岸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

三、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核准工作。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时,商务部在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后,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六、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获得核准后,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须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人员赴台审批手续及外汇等其他相关手续。

七、大陆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八、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如变更和终止,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大陆企业如违反有关规定在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规章报批、备案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规章报批、备案规定

1990年6月2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医药管理局规章报批、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局职权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含政策性文件、内部具体工作制度、具体行政决定、公告、布告、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统一编制本局规章制定计划,对计划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规章的定稿工作应通知本局政策法规司参加。
第五条 规章上报审议通过前,规章的具体内容必须经主管领导审定,并经相关司、室领导同志同意。上报审议的规章首先送本局政策法规司审核,政策法规司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2.规章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3.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及规章之间是否矛盾。
第六条 经审核后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提请局长会或局务会审议通知。
2.经审核,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由政策法规司商请起草部门予以改变或撤销。
3.经审核,规章之间互相矛盾的,由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报请局长会议处理。
4.经审核,规章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有问题的,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处理意见,转原起草部门处理。原起草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送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司在审核规章中,认为需要时可另行征求有关司、室意见。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在接到规章送审稿的次日起15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如提交局长会或局务会审议,规章起草部门应按要求准备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 规章起草部门按要求应当在规章正式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向政策法规司报送规章正式文本20份,规章起草说明10份,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向国务院备案。
政策法规司按规定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查。
第九条 各地医药管理部门起草的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医药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