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侦查工作的现状特点及对策/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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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侦查工作的现状特点及对策

徐凤林


  经济侦查工作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侦大队是一支特殊的警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一支特种尖兵。几年来,经侦大队先后侦破一批经济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分子,追缴赃款赃物折款千万元,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百万元,打掉了数个非法吸储公众存款团,有效遏制了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保障了全市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现状特点

  1、加强经侦队伍建设,干警素质明显提高。一是围绕“苦干实干,促进全市经济总量翻番”这一主题,把对民警的理想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先后开展了三项教育、三项治理等活动,使民警的宗旨意识、全局观念、服务观念进一步增强。二是积极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组织民警到外地培训学习,聘请财贸、税务、金融等方面专家授课,民警间交流学习等形式,提高了民警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了独立办案能力。三是建立了《侦查办案工作规范》、《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内务管理工作规范》、《队伍管理工作规范》等四项工作规范。制定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办理经济案件十不准及侦查破案考核办法,实行民警等级化管理,使广大民警明确了职责,规范了行为,业务管理工作走向了规范化的轨道。四是推行警务公开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宣传活动,向各企事业单位发送征求意见信,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2、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经济环境明显改善。一是深挖犯罪线索,组建了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接报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案件。采取向社会发放宣传材料、制做宣传画廊、印发警企联系卡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意义、受案范围和职能权限。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拓宽线索渠道,增强经侦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强化侦查破案。对接报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落实破案责任制,限期立案查结,并及时退脏,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三是全力追捕逃犯。对各类经济案件逃犯逐一建档,采取架网守侯、外出追捕、悬赏缉拿、家属规劝等措施进行缉拿。积极发动基层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及逃犯关系人提供线索,摸请逃犯去向,抓捕归案。四是严把案件质量关。实行了分管局长、法制部门、大队长三级把关制,将办案质量纳入考核,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

  3、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经济秩序明显好转。一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经济整顿。先后配合工商、药监、金融等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和制贩假药等专项整顿活动,促进了我市经济秩序的明显好转。二是治理整顿企业营销秩序。成立清欠领导小组,对财会及营销秩序混乱、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集中整顿。组织召开营销人员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敦促有侵占挪用行为的人投案自首、积极退赔。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立案查处和打击。

  4、防范措施不断加强,防控能力明显提高。一是建立警企联系制度。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争求对打击犯罪、服务企业方面的意见。通过印制警企联系卡、公开联系电话和受案范围,方便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为企业提供服务。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将经济犯罪新动态、新情况、典型案例和预防措施等通报给企业,起到里警示作用,提高了企业的防范能力。三是为企业教育培训营销人员。通过以案讲法的形式,分期分批地对企业营销、财会人员讲解各种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手段和防范对策措施,并印制宣传材料,分发给单位和有关人员,进一步增强其防范意识,为广大营销人员敲响了警钟。四是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在侦查办案和整顿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本着“打防并举,重在治本”的原则,注意发现有关部门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其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营销管理,使财会、经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 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宣传不够,社会对经济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经济侦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经费及警力不足。经济侦查大队现有警力承担着全市金融、涉税、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经济犯罪分子逃匿速度快,涉案范围广,经常要跨省、跨地区抓捕犯罪嫌疑人。警力、经费紧张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开展。

   三是民警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经侦干警的专业知识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斗争的需要,对一些深层次、多领域的经济犯罪难以开展有效的打击,

三 对策

  对策一,提高认识,在实施精确打击上求突破。要大力提高对经侦工作专业性、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保护和促进经济总量翻番为己任,努力增强做好经侦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打击与发展的关系、执法与软环境建设的关系、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关系、自身工作与外部配合的关系、内部努力与外部环境结合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充分发挥经侦工作的打击职能,以实施精确打击,稳定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为目标,广泛收集案件线索,集中优势警力攻克大要案件。要加强对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制定打击对策,研究打击方法,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打击金融、财税、商贸等领域以及国有企业的严重经济犯罪。要把追缴经济损失放在重要位置,加大对重要逃犯的追捕力度,特别是对逃往省外的案犯,要想方设法缉拿归案。

  对策二,加强协作,在严密防控网络建设上求突破。要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机制,强化协作措施,建立横向协作网络,提高协作效能。要加强公、检、法机关的协作与沟通,达成对法律适用的共识,避免在查办案过程中走弯路。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建立起与金融、税务、工商、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获取线索,扩大案源,有力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要在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和联络,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信息共享、案源共享、共同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网络体系。

  对策三,强化教育,在提高干警执法形象上求突破。要大力加强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增强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要从巩固“三基工程”建设成果入手,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遵守人民警察“五条禁令”,践行中国公安“廉正宣言”,秉公办案,廉洁执法,做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着。要调整干警队伍,选调懂金融、财会、法律、计算机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使经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知识话化。要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实际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加大警务运行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经侦执法活动,全面提高经侦部门的工作效率,努力实现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和保障标准化的目标。

  对策四,抓好预防,在服务经济发展上求突破。要切实提高经侦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水平,承担起促进经济总量翻番的历史重任。要抓好教育引导,提高预防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运用培训班、警示图片展、编发法制教材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时刻警惕经济犯罪。要抓好薄弱部位,增强预防经济犯罪工作的实效性。要抓住经济运行中容易产生经济犯罪活动的薄弱部位和环节,开展警企共建活动,着重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中抓好预防工作,在金融证券、建设工程等八个行业和领域中抓好预防工作,不断增强防范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着力形成内部防范机制,努力铲除经济犯罪活动滋生曼延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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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 〔2003〕 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共同拟定的《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和(绵银发〔2003〕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 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绵阳市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 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六条 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成立由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的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根据各县(市、区)的具体情况,领导小组应研究下达各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九条 担保公司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条 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公司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代偿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按实际贷款本金0.8%的年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由市级财政部门向担保公司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市担保公司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绵阳市天力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我市指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应将担保基金的动作与其他信用担保业务分开,单独核算,应制定小额贷款担保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要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绵阳市商业银行、绵阳市农行及各县(市、区)支行为我市指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担保基金用于对有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过程中,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时提供担保。具体扶持对象和条件按人民银行绵阳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绵银发〔2003〕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贷款的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县(市、区)联审小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两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会同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情况月(季)度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公司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公司暂停对该经办银行办理新的担保业务,与经办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贷款担保不良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担保代偿损失,经审核按责任分别由贷款申报县(市、区)财政弥补。
  第六章代偿与追偿及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含展期)未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担保公司,履行追索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依照《保函》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经财政审核后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市财政委托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其后,资金追偿主要责任由担保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与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为三个月,在到期的三个月内经办银行要继续履行催收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经市财政批准同意后,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工作站)、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联审小组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提供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 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提出确认坏帐申请,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一年经采取法律措施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三十一条 对限额以内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代偿损失拟定处置方案及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市财政局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核销的担保代偿损失,会担保公司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对未批准的代偿项目,担保公司要加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范围:
  (一)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违反《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公司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办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履行追索义务,并向担保公司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经办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担保公司,造成贷款损失;
  (三)经办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回收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七章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就业”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中央、省以后新的规定相抵触,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去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今年2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总结了我国职业培训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提出了大力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尹蔚民部长在会上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作了重要发言。为切实做好会议和《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在“十二五”开局之际,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并召开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职业培训工作进行部署,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会议和《意见》的重要性,组织本部门、行业企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张德江副总理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国务院办公厅已通过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刻领会会议和《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会议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不断增强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职业培训事业取得新发展。



各地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准确把握今后职业培训工作的形势、任务、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二是准确把握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和建立职业培训体系的意义和要求,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三是要准确把握提高培训质量与扩大培训规模的关系,在狠抓培训质量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培训规模。四是要准确把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对象范围和工作要求,完善资金监管措施。五是要准确把握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地要将研究制定《意见》的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细化操作办法,使政策地方化和具体化,为政策措施的落实奠定基础。要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对于《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不得缩小政策范围,妥善处理好原有政策与现有政策的衔接,要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将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管理企业纳入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各省(区、市)要在2011年4月底前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并报我部备案。要加强对地(市)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6月底之前普遍出台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将通过举办政策研修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情况通报、开展调研督查等方式,推动各地贯彻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起统筹协调的牵头职能,重点在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基础工作等方面发挥作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通过开辟宣传专栏、组织政策宣讲、印发宣传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将职业培训工作宣传作为今年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会议和《意见》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