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行驶证/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28:35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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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行驶证
核定载质量认定超载
李钢

部分公安交通警察在路面执法中对如何选择车辆超载的认定标准存在迷漫,对于是按机动车轴数认定还是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认定,无法作出明确抉择,导致民警在执法中畏手畏脚,不敢执法,对超载车辆退避三舍,想落个眼不见为净。那么超载应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公安交通警察应该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认定,对于实际车货总重超过行驶证所核定总质量的机动车就应该认定为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机动车只有经过注册登记,领取了行驶证,才具备依法上路行驶的资格。因而,机动车行驶证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机动车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准牵引总质量等记载信息应为行政许可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交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执法管理人员当然是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许可内容的执法管理者,行驶证的许可内容理所当然就应成为路面执法交警认定机动车超载与否的依据和标准。
使路面执法交警感到困惑的按机动车轴数认定超载的标准,笔者认为其是适应交通管理部门工作需要的执法标准。交通部门治理超载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超载车辆对路面的损坏,是为了保护道路,是一种静态的目标;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治理超载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超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隐患,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是一种动态的目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两个承担不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尽管两个部门之间存在一些职能交叉,但这并不能改变两个部门的不同性质;超载车辆会导致制动性能减弱,制动距离和制动时间变长,还会导致机动车其他机件性能的变差,这些因素往往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还会造成施救排障的困难,往往成为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罪魁祸首,也因此成为了事故的重要诱发因素,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既然两个部门治理超载的侧重点不同、目的各异,那么就不应该采取一样的认定标准,而应该适用适合各自工作特点和需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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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全面提升涉诉信访工作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闵涛

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能不能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对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重大考验。近年来,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河南省委及项城市委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大清理化解信访积案力度,妥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项城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地司法保障。
一、项城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
近几年来,项城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体是呈下降趋势。从2007年以来项城法院发生涉诉信访案件情况看,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书信访”逐渐减少,“人访”逐渐增多。此外,利用网络、通过发帖方式向人民法院、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诉求的也呈加速发展态势。
二是 “有理”访的逐渐减少,“无理”访的逐渐增多。“无理”访由2007年占处理总量的17.4%,上升为今年占处理总量的23.8%。
三是逐级访的逐渐减少,越级访的逐渐增多。表现为当事人不再局限于到原处理法院,而是直接赴省进京上访。且集中选择在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期间,以期党委、政府给法院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是“初”访的逐渐减少,“重”访的逐渐增多。近年来,一些人甚至成了信访“专业户”,把上访当成了谋生手段。一些已经解决了诉求和拿了补偿金的,过些时日又反复上访。如王学芳信访案,项城市人民政府已于2007年合理合法的作出了处理,王学芳领取了补偿款23万元,并写出了保证书不再为此上访,但在领取了补偿款后,。
二、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原因
涉诉信访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经笔者调研,认为涉诉信访问题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功能弱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的弱化,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增多,原来能够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涌入法院。很多纠纷因为拥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或解决经历,信访者或多或少地产生、积累了一些矛盾或怨气,或者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偏见或片面认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些矛盾、怨气、偏见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发泄或支持,往往就会产生涉诉信访。
二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信访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败诉后,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候故意放弃上诉权利,却利用信访等非正常渠道、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期望改变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三是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些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平,引起行政诉讼,有些行政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上访、涉诉信访。

南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宛人〔2008〕144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1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第七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公务员登记的请示(内容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数、机关公务员数、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进入方式等);
  (二)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三)人事档案和公务员信息数据;
  (四)《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审批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第八条 公务员注销登记的,需提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调离、死亡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本辖区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情况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受理。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请示、《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公务员信息数据等。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业务时,要及时做好公务员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6月20日至26日和11月20至26日,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所辖公务员数据变动情况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实行一人一个编号管理,已在省内进行过登记的,转任到新单位后仍使用原编号;新登记人员一般不使用原退出人员用过的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本办法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